为了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月13日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履行备案手续,系统网址为/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为规范有序开展备案工作,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设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咨询电话:010-55520121(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有关备案对象、备案时间、备案方式等具体要求详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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